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还能履行吗?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3月 04, 2016 浏览:2176 Views
合同是双方依法签订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去世了,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办呢?是由死亡一方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合同作废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合同当事人死亡的事件,S律师认为首先应该视合同的性质加以区分(合同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财产性质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
租赁合同属于财产性质的合同,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对于财产合同性质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又或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所有权变动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继续履行。
二:服务性质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
服务性合同是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
这种性质的服务性合同,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三:双方自愿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主体
死亡一方的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和承担合同的义务和权利,即变更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作为财产继续人还是负有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还是有承继的情形,承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等相关的责任(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赔偿)。
综上,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处理:一般来讲,财产性质的合同会继续履行;服务性质合同终止;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主体(死者一方继承人);对于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具有继承性,合同终止后继承财产具有财产返还和赔偿等相关的责任。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下一篇: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