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劳动争议 >> 有关临时工猝死企业责任的划分

有关临时工猝死企业责任的划分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3月 30, 2014    浏览:1572 Views

临时工一直是近几年的流行词,临时工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例主要围绕临时工猝死,有关企业的责任划分。

 

【案例回顾】
66岁的王某退休后,在自家附近的一家工厂上班,从事保管员的工作。2010年8月的一天,王某下班后按照往常一样回到自家居住,但是晚上王某猝死在自家。

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是由于工作劳累所致其猝死的,所以企业应该给与赔偿。于是王某的直系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共计39万人民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原告状告企业不成立,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责任划分主要集中在王某是否是由于工作劳累所致猝死。经过法院的审核,法院认为王某的死是属于自然死亡,而非由于工作劳累所致。王某的死属于正常死亡,因此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的死是存在于雇佣关系时间内的,所以企业酌情给予王某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企业赔偿给死者家属五万元的经济损失。

长春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的临时工猝死的责任划分主要集中在死者的死亡原因上。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员工都是受劳动法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