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休息日为由拒绝为设备抢修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1月 03, 2016 浏览:1801 Views
工厂设备出现故障,员工一双休日为由拒绝抢修设备案件。
【案件回顾】
长春市某工厂与2012年10月与李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李某向工厂提出加薪,而遭到工厂的拒绝,并按照之前的标准予以支付。
3个月后,工厂的设备出现故障,工厂遂通知李某为工厂设备抢修,李某以双休日为由拒绝抢修,工厂被迫停产两天。为此,工厂将李某投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李某称:休息日期间,工厂擅自加班,我有权拒绝。
【案件分析】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厂由于设备故障,影响生产需及时抢修,要求李某及时加班并不属于违法。与之对应的,李某不按工厂要求加班,已经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给工厂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李某一次性赔偿工厂4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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