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5月 25, 2016 浏览:1849 Views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法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审判结果】
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是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四川省高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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